一、為提供弱勢榮民就學子女午餐補助申請,倘若學生家庭狀況符合前開要點第二點各款情形,請填具「例假日及寒暑假未接受學校或機關午餐補助日數證明單」(附件二)。若符合第二點第四款情形,請導師填具「導師認定納入學校午餐補助證明單」(附件三),加蓋學校處室章戳後,交予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向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提出申請。
二、補助金申請作業時間自107年3月1日起至同年3月31日止。
三、為秉持排富原則,申請榮民若領有退休俸,須確認是否為家境清寒或家庭突遭變故,並請導師衡酌學生家訪情形開立證明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