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行政院函頒之「各機關員工待遇給與相關事項預算執行之權責分工表」,對於加班費支給之審核,規定業務單位應負責管制加班之必要性及加班時數是否符合規定,人事單位應審核加班有無事先核准、加班時數、時薪之合法性及正確性。復查行政院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規定,各機關職員(含約聘僱人員)加班,應由其單位主管視業務需要事先覈實指派,每人每日加班以不超過 4小時為限,每月以不超過 20 小時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