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推薦人資格:凡中華民國國民,設籍於臺、澎、金、馬地區,不分性別、年齡、職業,其孝行合乎選拔標準,且3年內無不良紀錄者。但曾獲本獎項或同一家庭成員曾獲本獎項者或5年內相關孝行事蹟曾獲中央部會表揚者,不得再參與選拔。
(二)選拔標準:被推薦人長期實踐孝行,有下列具體孝行事蹟之一,能感動人心,發人深省,並經證明屬實,足堪他人表率者:
1、謹身節用,盡力侍奉父母、尊親屬,家庭和樂。
2、克盡孝道,樂觀曠達,侍奉久病未癒之尊親屬,經年如一日。
3、其他對待尊長行為,符合孝道精神之特殊事蹟,足以導引人心,見賢思齊者。
(三)詳細辦法請參閱附件。